Korean Islands, Korean territory, Dokdo, Tokdo | MOFA Republic of Korea

menu

独岛,日本侵略韩半岛的首个牺牲品

01. 《论韩日协商条约》,《皇城新闻》(1904年3月1日)

  • 황성신문

《皇城新闻》

《论韩日协商条约》,《皇城新闻》(1904年3月1日)

[译文]

社论
《论韩日协商条约(韩日议定书1904)》
韩日协商条约已明确登于本报,且传抄于各大报纸。众多阅览之人各自保持沉默亦可谅解。大抵因为此条约,街头巷尾道听途说, 满城风言风雨, 人心惶惶, 众情疑惧,时局激昂。记者欲辨别谣言之虚妄,亦述误载之疑惑。如今,条约已盖章并公布,纵然有万千争辩,都将是无效之谈。虽莫及于驷舌还追矣, 然而我们报馆之义务,怎可沉默而不发一言?
一般而言,国际条约的缔结决定的是两国间权限及义务的关系,而非一二人之间私自订立的契约。对于条约上的提议,虽不能完全按我方意愿任意妥协,但理应参照公法的准则并对其是否可行征求舆论的意见,经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,避免因此而铸成的错误, 然后若慢慢商议盖章之事,即便签约的手段出于强行胁迫,但也未必能快速增加其威力。但为何对于如此重大的国际事件,做了很大程度上的妥协, 轻易地盖章签署,心中毫无可惧。外务交涉之责任多么需要慎重甚至有所畏惧,如犯下这般错误,不但会成为国民的罪人,死后于地下亦无颜面对列祖列宗。呜呼!
其第一条中所谓接受施政改善之忠告是何等的失策。韩国政府之施政改善是韩国政府的份内之事, 邻国无法干涉只因两国实为同舟之体。如若日本欲随时给予忠告,可谓是国与国之间的深厚友谊,理应深感谢意。但即便如此,表明其目的,订立条约,予以明文规定,则完全违背公法之准则。
表面虽说为忠告之意,实际上却包含何等严重的干涉态度。不能自由行使我政府之责任,任由外人提出忠告,这已是极大的耻辱,更何况预设我方不能自行,必须待其忠告之后方可行之, 以此为内容确立并签署条约,岂不是将国家主权让于外人?
另外,第四条中写道因第三国之侵害或发生内乱,陷入危险境遇时,日本迅速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。因第三国之侵害而采取措施,尚且可以,但说到内乱,实在难以理解。即使在我国疆土之内发生匪徒之变,我们的兵卒足以镇压内乱,何需等待外国兵士的举措?
又说为了易于日本行动,要提供充分的便利,还说可随时占用军事战略上所需的要地,“容易”、“便利”、“需要”、“随时”等措辞又有何密切关系, 如此随意使用, 每一个条款的实施任由日方独断专行。从此之后,日方的军事行动,无一受我方限制,即使肆意占据重要地点,也无从反抗。名虽独立,却是保护国之实例,怎能保全独立之本意呢? 且条约中指出无期限,即使是在日俄休战之后,这些条款看似也要永久遵行,这无异于将我方的独立主权让给外人掌握,且返还之日遥遥无期。
以这般内容签下条约,无异于将刀抵于颈项。记者对此不胜感慨,略述数言,以寄寓愤怒和慨叹之情。

[原文]

close